立方制药: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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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
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
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
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为《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
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3 名(代表 24 名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18 名,代表股份 6,732,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2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0,995,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92%。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参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
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75,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1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议案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7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2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0%。
  议案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7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2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0%。
  议案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14,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9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878,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272%;
反对 104,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462%;弃权
效表决权的 0.1266%。
  议案 5《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53,9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3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917,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899%;
反对 7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708%;弃权
效表决权的 0.0393%。
  议案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79,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5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943,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23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20%。
  议案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64,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4%。
  议案 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845,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6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车继晗
                 经办律师(签字):
                                  郑嘉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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