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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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全面了解和审
核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资料,经认真讨论研究,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形成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根据《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中审亚太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
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
司即期收益摊薄的风险,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制定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
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七、本次发行的认购方为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与郭浩先生、郭钏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
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八、郭浩先生、郭钏先生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认
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后,郭浩先生、郭钏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
份可免于发出要约。
  九、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
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
行有关事宜的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十一、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
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
事项及整体安排。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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