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5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
作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出任
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过
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
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可视需要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
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
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
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
地点(如异于监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
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之前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取会议形式,监事会议必须有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
避表决。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2/3以上监事表决赞成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
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 “低
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提出
修改草案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