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爱众资本为四川恒嘉众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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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25-033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爱众资本为四川恒嘉众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被担保人:四川恒嘉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恒嘉众”)。四川恒嘉众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爱众资本”)的参股
子公司。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深圳爱众资本以其持有四川恒嘉众 40%股权为四川恒嘉众的融资租赁(融资
租赁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担保期
限为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一次放款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义
务完毕之日止。截止公告披露日,深圳爱众资本实际为四川恒嘉众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1830.63 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四川恒嘉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四川恒嘉众 60%
股权)以连带保证向深圳爱众资本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质押合同》、与四川恒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
保证合同》。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爱众资本为四川恒
嘉众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深圳爱众资本以其持有四川恒嘉众 40%股权为
四川恒嘉众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四川恒嘉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四川恒嘉众 60%股权)以
连带保证向深圳爱众资本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关于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
项为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号 1 栋 1 单元 19 楼 1908 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四川恒嘉新能源有限公司            货币出资      2400 万元      60%
   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出资      1600 万元      40%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8947.16 万元,净资产 2734.99 万元,负
债 6212.16 万元,资产负债率 69.43%;2024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370.36
万元,净利润-286.63 万元。(数据经审计)
   截止 2025 年 2 月 28 日,总资产 10,419.99 万元,净资产 3,382.30 万元,
负债 7,037.70 万元,资产负债率 67.54%;2025 年 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86.01
万元,净利润-136.77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押权人(或质权人):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质人:深圳爱众资本。
手续费、留购价款等,具体以主合同(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即承租人)签
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通知、确认书以及其他
文件)约定为准。
能源有限公司 40%股权。
        (1)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40%,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
手续费、留购价款、租赁物保险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发
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但总计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2)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
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登记费、保管费、仓储费、手续
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
同项下的债权同时存在,无论质权人是否同意债权展期,或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
宽限,质权始终有效存在,只有主合同债权消灭,质权才消灭。
                          (1)出质人以任何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出质权利的;
                             (2)出质人
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3)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合同无
效的;
  (4)出质人未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处分出质权利的;
                            (5)出质人的
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其他债务因违约而被勒令提前偿还或履行或
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或履行,以致出质人丧失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能力的;
                                 (6)
出质人违背声明与承诺,以及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权利人(甲方):深圳爱众资本;反担保人(乙方):四川恒嘉新能源
有限公司
权向四川恒嘉众追偿的全部债权。
时,甲方可以要求恒嘉众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约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甲方实现反担保的主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
均由违约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
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 69,870.5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30%;其中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68,039.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4.90%;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830.63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0%;公司实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总额为 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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