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
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
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以及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具
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经审核,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增发(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
填补回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
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可充分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
-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健全和贯彻公司持续稳定的分
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赵刚 宗瑞 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