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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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委员会成员构成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成员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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