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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司
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
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
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
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小组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
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
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
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
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
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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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