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
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36,307,250 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72.6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562,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数合计为 2,744,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5.489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44,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5.48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44,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5.489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2%;
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2%;
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2%;
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4%;
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2%;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6%;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48%;
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0%;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0%;
反对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6%;弃权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
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2%;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涵和祺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灏德祺颂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健先生、蔡铁辉女士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2%;
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2%;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5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0%;
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5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7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4%;
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2%;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4%。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孙冬松、陈宇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