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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兢法律意见书 【2025】 第 022号
致:亚 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 要求 ,吉 林兢诚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 )接 受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公 司
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 司已经提供和披露 了本所律 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必 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 ,公 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 (包 括书面及 口头 )均 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
本所声明: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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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 的议案 内容 以及议案所涉及 的事 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
本 法律 意见 书仅供见 证 公 司本次股 东大 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 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 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出 席 了本次股东大 会 ,出 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提议 并 召集 ,2025年 4月 20日 ,公 司召
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 《关于召开 2024年 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同 意于 2025年 5月 12日 召开公 司 2024年 年度股
东大会。
公 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 在 巨潮 资讯 网等媒体公告 了 《关于召开
说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会议登记 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为 2025
年 5月 7日 。公 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 在 巨潮资讯 网等媒体公告 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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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召开 ,公 司董事长郭 西强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12日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5年 5月 12日 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 2025年 5月 12日
下午 3:00。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 ,会 议召集人资格 、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 《亚联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议事规则 》 )的 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 出席及 网络 出席的股东 (包 括委托代 理 人 出席会议
的股东 )共 1钅 6人 ,所 代表股份合计 50,401,030股 ,占 公 司股份总
额 (87,240,000股 )的 57.7728%。
其 中,经 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 凭证 ,现 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含 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 会 议 的股 东 )共 12人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券信息有 限公 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 司通 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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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互联 网投票 系统参加 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34名 ,所 代表股份共计 4,942,030股 ,占 公司股份总
额的 5.6649%。
其 中,除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 下简称 中小股东 )共 138人 ,所 代
表股份共计 7,4狙 ,030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 8.5294%。
上 述参 加 网络投票 的股东 资格 已由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
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 ,在 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规定
及 《公 司章程 》、 《议事规则 》规定的前提下 ,相 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
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 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 ,公 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
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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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公 司董事会 已经 于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并 于 2025
年 4月 22日 在 巨潮资讯 网等媒 体公告 ,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 事项
与 《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及随后公告 的议 案 内容相 符。
(二 )本 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
程序
经 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采 取 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和 网络投票
方式就
上述议 案进行 了投票表 决。会议按法律 、法规 及 《公司
章程》、 《议
事规 则 》规定 的程序 对现场 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 ,并 根据深 证
圳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及互联 网投票 系统 提供 的 网络 投票数 据进行
网络表 决
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 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 司提供
了本次会
议 网络投 票的表决 总数和 表决结 果,会 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
了表 决结果。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 结果
经 统计 现场投 票和 网络投 票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议
案全部审议
通过 ,全 部议 案对 中小 股东单独计 票 ,具 体表决结果
如下 (比 例结果
采取 四舍 五入 法 ,结 果 保 留小 数点后 四位 ):
表决结 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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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0,396,33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7%;反 对 9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8%;弃 权 3,8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 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436,33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9368%;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同意 50,396,33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7%;反 对 9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8%;弃 权 3,8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 中,出 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 36,33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8%;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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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0,396,13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 对 1,1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o22%;弃 权 3,8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 中,出 席会议的 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436,130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99.9341%;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11%。
同意 50,396,33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7%;反 对 9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o18%;弃 权 3,8oo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 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 意 7,436,33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 中小股 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9368%;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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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0,395,03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1%;反 对 2,8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6%;弃 权 3,2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 中,出 席会议的 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435,030股 ,占 出
席本次 股东大 会 中小股 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9194%;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 百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 50,394,230;1,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 对 2,㈠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弃 杠 |,2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 中,出 席会议的 由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434,23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 中小厂I乐 右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9086%;反 对
'^效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丌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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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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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 师认为,本 )∶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 -t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议 》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为
综上所述 ,本 所律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 、规 i; -牛 、 《股东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出 席会议人员的 资 .l、 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才 ˉ,|四 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 下无 正文 .接 签字盖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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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为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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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伍虹
王 琪
经办律师 ~T~ :
珈
彳劭么
韩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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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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