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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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
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
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收入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实行
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
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不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标准
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
合同》、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不
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及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领取薪酬。年
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
在地区公司年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
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公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
现并支付。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及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
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确定。承担公司管
理/经营指标但不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提名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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