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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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16      -          2025/5/19      2025/5/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3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75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16     -       2025/5/19      2025/5/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何俊南、湖州欣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良、王建平、黄观炼、
吴万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有公司股份的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
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

“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1.12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的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8298720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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