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外,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过公司官网
(www.zjavim.com)公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
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
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