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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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
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和自律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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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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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的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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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
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
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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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情况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0411-86852187
和 0411-86852802 ) 、 传 真 ( 0411-86852222 ) 和 电 子 邮 箱
(dlzg002204@dhidcw.com)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的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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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
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
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
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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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
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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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
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调研或新闻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
签署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公司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在涉及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
发布;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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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定期
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应尽
量避免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
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
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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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分工:
  (一)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落实、运行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
接、协助落实。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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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战略、经营、管
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
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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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和自律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自律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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