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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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工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
通能力;
  (五)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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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相
关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等工作,并履行董事会授予的
或深交所要求行使的其他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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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动态和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有关声明和承诺
书,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
常工作机构,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
等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
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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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深
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
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交所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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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
解聘。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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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未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
己对上述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深交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深交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执行深交所或国家有关部门对其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
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权
力的处罚机构申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深交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
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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