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
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及股东代表 7 名,所持股份 38,84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44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7 名,合计代表股份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7%;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8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9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6%。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9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6%。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9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6%。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8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08%。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67%。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
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8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67%。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8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67%。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8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67%。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89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吴晓霞、刘斐玥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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