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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3
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注册地址
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廖妍华、张兴忠
联系电话 0571-8506324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06.SH
注册资本 7,928.0855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
注册地址
海街550号第3幢第4幢第5幢厂房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乔新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 高飞
实际控制人 高飞、赵华芳
董事会秘书 傅燕萍
联系电话 0571-562078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3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奥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指定廖妍华、张兴忠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4年12
月31日,保荐机构对奥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
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
后审阅。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及
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
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
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奥泰生物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奥泰生物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奥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57,543.40 万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奥泰生物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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