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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
发出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拟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
道东海路 20 号戚家山宾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市
北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269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为 100,516,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328%。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
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除上述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
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99,708,6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63%;733,1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294%;74,6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705,1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928%;736,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329%;74,6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82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144%;616,7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136%。72,3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789,4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767%;654,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513%;72,3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449,0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380%;994,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895%。72,7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5,761,7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00%;
表决情况:99,736,8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244%;707,2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036%;72,3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626,2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143%;811,9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078%。78,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938,9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48%;811,9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00%;78,200 股弃权。
议案》
表决情况:99,737,6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252%;699,3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58%。79,4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50,3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960%;699,3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12%;79,4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728,1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157%;707,5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039%。80,7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0,8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69%;707,5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13%;80,7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9,660,4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84%;778,3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743%。77,6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973,1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56%;778,3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980%。77,600 股弃权。
展水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99,647,6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356%;790,5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865%。78,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960,3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1%;790,5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67%;78,2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8,395,9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90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708,7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507%。
表决情况:98,382,7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77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95,5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574%。
表决情况:98,355,7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50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68,5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12%。
表决情况:98,358,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53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71,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008%。
表决情况:98,325,9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20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38,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249%。
表决情况:98,360,6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55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73,4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332%。
表决情况:98,343,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38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656,07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89%。
经查验: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