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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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9 号)批复,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9,437,85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9.39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82,999,989.0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市。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
需履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聘请原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海通证券担任其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之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8月
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张一鸣、谭同举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96.SH
注册资本             28,360.6254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永路 55 号 2 幢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永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YU DONG LEI
实际控制人            YU DONG LEI、CUI RONG
联系人              ZHENG HONG LIANG
联系电话             021-544288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不涉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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