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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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极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
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
或“公司”或“上市公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持续督
导,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赵言、朱力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96.SH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
注册地址
                    纪城路 1129 号 A 区 4 栋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
主要办公地址
                    纪城路 1129 号 A 区 4 栋
法定代表人               钟波
实际控制人               钟波
董事会秘书               薛晓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
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持
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
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
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4 年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已全部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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