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
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
“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荐业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总部、房地产板块、金属制品板块等,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99.41%,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的 99.9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发展战略、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
化;(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金活动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对外担
保管理、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合同管理、招标采购业务
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信息收集与沟通、信息系统管理。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为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财务指标重要性水平基数表(参考)
财务指标(合并数) 一般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 重大性水平
总资产 错报<0.5% 0.5%≦错报<1% 错报≧1%
净资产 错报<1% 1%≦错报<2% 错报≧2%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错报<0.5% 0.5%≦错报<1% 错报≧1%
利润总额 错报<5% 5%≦错报<10% 错报≧10%
净利润 错报<5% 5%≦错报<10% 错报≧10%
(2)定性标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当出现下列某一项或几项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
陷(实质性漏洞):
①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②外部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③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内控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以前发现的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或者整改无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当出现下列某一项或几项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重要缺
陷:
①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
②未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交易进行有效控制;
③未设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④未对期末财务报告的过程进行控制;
⑤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
⑥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
除以上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1)定量标准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1%及以上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
总额 0.5%(含)-1%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
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出现
以下迹象表明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
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星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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