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
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
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
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
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
会秘书是市值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
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
各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
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
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
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
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
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
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
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
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等,必要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
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可及时采取如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并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
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
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现阶段实际状况,在必要时择机采取股
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
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主要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