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
(证监许可《 2023〕1279 号),浙江伟星实业发展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以下简称《 伟星股份”、《 公司”或《 发行人”)以 9.05 元/股的发
股份有限公司《
行价格向 1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088,397 股,共计募集资金
为 118,179.51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东亚前海证券”或 保荐机构”)
作为伟星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亚前海证券根据 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情况 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 399
注册地址
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7 办公楼 801
法定代表人 孙冬青
保荐代表人 方伟、刘侃巍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方伟 010-8524-1166 刘侃巍 010-8524-11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伟星股份
股票代码 002003
注册资本 116888.9653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蔡礼永
实际控制人 章卡鹏、张三云
联系人 谢瑾琨
联系电话 0576-851250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伟星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取得发行批复文件
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
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东亚前海证券担任伟星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以来,
伟星股份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
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伟星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伟星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伟星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东亚前海证券作为伟星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伟星
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伟 刘侃巍
法定代表人:
孙冬青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