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
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
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
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3 日下午 14:00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
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上午 9:15—9:25、
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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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人员包括: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份 2,458,836,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4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900,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77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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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3,285,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27%;反对 1,27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03%;弃权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48,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0862%;反对 1,275,61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6806%;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2,989,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10%;反对 1,464,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78%;弃权 28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52,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6972%;反对 1,464,71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9298%;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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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3,058,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37%;反对 1,486,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87%;弃权 192,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2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875%;反对 1,486,91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9590%;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131,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788%;反对 5,13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026%;弃权 471,0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9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6143%;反对 5,134,79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765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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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0,251,229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14,352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1,753,43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16,553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1,396,35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59,479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1,387,208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50,331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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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9,722,17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85,293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1,570,314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33,437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0,911,5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074,65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2,596,06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59,19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2,485,084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648,2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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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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