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3 19: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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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其含义如下:
万里马、公司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
股票期权       指   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
               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对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有效期        指
               全部行权或者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55-1 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
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四)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
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确定将 2025 年 4 月 3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三)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4 月 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22.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6 元/份。
  (四)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权益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根
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名调整为 63 名,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926.60 万份调整为 1,922.60 万份,行权价格为 4.46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
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
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上
述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杨    君
                                    ____________
                                        戴    博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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