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比例为 32.24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77,2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9.741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0 人,代表股份 65,914,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5038%;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21 人,代表股份
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15,038,977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2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84,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8.6591%;反对 33,477,1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7709%;
弃权 37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5701%。
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13,067,177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98%;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6,6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12,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6687%;反对 35,122,8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2667%;
弃权 70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6,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646%。
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82,954,27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7,932,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274%;反
对 26,603,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57%;
弃权 1,4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6,600 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32,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7.5274%;反对 26,603,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3457%;
弃权 1,4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6,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12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唐凡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