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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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陈烈权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20 人,代表股份 65,914,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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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21
人,代表股份 65,937,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47%。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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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15,038,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3.9436%;弃权股 375,9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91%;
反对 33,477,16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09%;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13,067,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1375%;弃权 70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687%;
反对 35,122,86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66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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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9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5274%;反对 26,603,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3457%;弃权 1,4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32,300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7.5274 % ; 反 对
的 40.3457%;弃权 1,4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6,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
表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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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唐凡/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