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 天有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2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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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为”、“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上证发〔2025〕46 号)
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
〔2025〕4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 号)(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
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 号)(以下简称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
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
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
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
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
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保荐人(主
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
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
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天有为
                份有限公司
证券 代码 /网下 申购
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天有为                     网上申购简称      天有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汽车制造业                   所属行业代码      C36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发行方式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股) 12,000.00                    拟发行数量(万股)   4,000.00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万股)                                    (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后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16,000.00                                25.00
                                        总股本的比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
上限(万股)                                  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发
(万股)                                    行数量比(%)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售
管计 划认购股 数 /金 不适用                                    是
                                        安排
额上限(万股/万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时       2025 年 4 月 9 日(T-                   2025 年 4 月 11 日(T-
                                        发行公告刊登日
间               3 日)9:30-15:00                      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时       2025 年 4 月 14 日(T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时
                                                    日 ) 9:30-11:30 ,
间               日)9:30-15:00            间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时    2025 年 4 月 16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时   2025 年 4 月 16 日
间            (T+2 日)16:00          间           (T+2 日)日终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其他法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
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
作,并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p.csc.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
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
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
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黑龙
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
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4月3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4月9
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
格或价格区间。提交定价依据前,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
个人投资者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签章确认。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
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
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
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
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
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
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
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
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
交易日(2025 年 4 月 1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
“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
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
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
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
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4 月 1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
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
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
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
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
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
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
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
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
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4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
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
量。
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
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
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
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
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
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
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
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除最
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
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
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
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
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的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
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
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
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请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4〕1900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股
票简称为“天有为”,扩位简称为“天有为”,股票代码为“603202”,该代码同时适
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202”。根据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
行业代码“C36”。
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
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
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4,0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00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
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
原则进行回拨。战略配售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20.00 万股,
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
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
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
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
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周四)
                   格区间(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格区间
    (周一)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T-4 日
                   前)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周二)
                   格区间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周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
     (周三)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日期                              发行安排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周五)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5 年 4 月 3 日(T-6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视情况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
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
出预测。或有的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注:具体推介时间及安排将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协商情况而定。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5 年 4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黑龙江天
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
称“《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
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
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
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5 年 4 月 16 日
(T+2 日)公布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
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T-1 日)进行披露。
  (五)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购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T+4 日)对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签
署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
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
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
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午 12:00 前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p.csc.com.cn)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核查材料及资
产证明材料上传工作。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
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
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
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
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产品范围
及数量。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
还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
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
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
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
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于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程序的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
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1)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
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
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 180 天(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
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
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5)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应为 C4 级(含)以上;
  (6)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
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中国证
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规则规定的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
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行数量的 49.4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
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提供给保荐
人(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
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拟
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4 月 1 日(T-
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
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
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
(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
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须符合上述网
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并按要求在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以前通过
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录入信息并提交承诺
函及资格核查文件。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应当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
资格核查文件,具体包括《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
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总资产规模证明
材料(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等),除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
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一般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个人
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
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
户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以上资料全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材料,相关网下投资者提交的
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
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
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投资者请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
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沪主板投资者操
作指引》的操作说明手册(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 Chrome 浏览器),在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
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
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
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
骤在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
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天有为—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
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件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
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核查
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
步询价且符合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投资
者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天有为项目下方的“投资者资质承诺函模板”下载
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
  (2)机构投资者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
人投资者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人签字,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
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电子版及 PDF 盖章版,EXCEL 电子版与 PDF 盖章版
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
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一般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
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电子版及 PDF 盖章版,EXCEL 电
子版与 PDF 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
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
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
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EXCEL 电子版和 PDF 盖章版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
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不同配售对象的出具要求如下: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
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
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4 月 1
日,T-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
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提供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
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
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提供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
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
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
一致。
  ④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应提供证券公司出
具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台业务专用章)。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
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
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月末(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的 1‰,且
询价前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总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
中的总资产金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
象的申购无效。
  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还应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报告》EXCEL 电子版中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
对应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保持一致,且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总资产金额的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⑤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 010-56051614、
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
合要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
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
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
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
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
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
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
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至初步询价日(2025 年 4 月 9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
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
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
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提交定价依据前,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
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签章确认。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
  未在询价开始前(2025 年 4 月 9 日(T-3 日)9:30 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
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
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
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
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
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
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
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
间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
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
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
材料。
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或者泄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或者发
表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不实或不当言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
  (五)初步询价
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成为互联
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
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要求网下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
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4 月 1 日,T-8
日)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若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
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
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
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
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
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
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
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
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
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
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
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
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95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
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
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
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
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
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
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
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
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
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
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
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
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
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
数量为 5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得超过 95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主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5 年 4 月 8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9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
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
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总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中国证
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
者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
关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
间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
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
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
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
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
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5 年 4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
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
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
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
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
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
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投
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
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
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5 年 4 月 10 日(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
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5 年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5 年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5 年 4 月
  (二)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
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100 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
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
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
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T+1 日)在《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5 年 4 月 14 日(T 日)完成回拨后,将
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例为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比例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
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
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
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
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
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T+4 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5 年 4 月 16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5 年 4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黑龙江天有
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
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获得初步配售后未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款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行为的网下投资者,将被视为
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
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其弃购数量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
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
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
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5 年 4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 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
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
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8)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博
  联系地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 9 号
  联系人:张智
  电话:0455-839667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 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10-56051614、010-56051619
                        发行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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