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 曲江文旅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21: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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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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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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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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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行政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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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七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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