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2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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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
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515,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 335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436,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98%。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
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
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37,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32,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29,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24,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04,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22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10%;反对 1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2%;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0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25,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247,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42%;反对 1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5%;弃权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8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181,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103,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96%;反对 24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4%;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21%。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179,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
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198,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326,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105,7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14%;反对 2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105,7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14%;反对 2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5%;弃权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96,4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59%;反对 286,7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096,4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59%;反对 286,7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0%;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107,4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98%;反对 2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107,4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8%;反对 2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1%;弃权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2%。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159,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081,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19%;反对 2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7%;弃权 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84%。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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