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公司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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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公司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在公司 2024 年运作情况做详
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 2024 年运作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对“三会”运作及召集召开程序、决策事项、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
监督。2024 年度,监事会通过召开 10 次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
进行了审议,在会议中结合会议议案和自身的监督职责发表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同时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履行了监事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保
证了各次会议依法有序地进行。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公司召开的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程序合理、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能
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对重大原则问题能够认真负责地了解分析情况、表明意
见,并切实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同时,未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股东、公司利益
的行为。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未发生应披露而未
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财务
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的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性发表书面确认意见,且以监事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定期报
告。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报告时,认真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
良好,无重大会计遗漏或虚假记载情形,财务报告均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公司 2024
年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三、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
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
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防
范和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公司如实编制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
虚假的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
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
有效,并按照内控基本规范要求持续改进。
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监事
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 2024 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 2024 年度其他关联交易均
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预计
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收购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预计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11 日、
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
联交易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
交易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依据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另外,公司预计的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
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展的,
未发现通过此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的
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
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亦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认
真履行职责。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中至今未发现违法、违
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
  六、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
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的前提下,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2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未来
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决策程序合法,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
  七、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生产需要,2023 年 12 月 4 日、2023 年
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严格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子公司银行融资具体情况,规范实施担保行为。2024
年 4 月 19 日、2024 年 6 月 1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规
范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且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
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 2025 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 2025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系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担
保情况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2025 年度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合理预计,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且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控股孙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有能力按期偿还债务。本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事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监事会对该报
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一直严格执行和实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在重大信息发布前,相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如公司在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及时登记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送。
  经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情况及时、
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备案和报备,并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未
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公司运
作情况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邱   锦
    马   羽
    季   阁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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