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湖北宜化《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
审慎尽职调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
的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涵盖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方
面,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研发、工程项目、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
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管理、采
购与付款管理、资金业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及对外担保情况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资产总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错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0.5%≤错报金额<营业收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错报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对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外
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无效;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
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500 万元
<500 万元 <100 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重大缺陷:
严重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经营行
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内部控制评价
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为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
的损害。
重要缺陷: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决策失误;
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部分流失;内部控制评
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
效;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为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一般缺陷:没有完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少
部分决策失误;经营行为轻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少
部分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受经营环境及企业循序发展影响,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
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采用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
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使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
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有序开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复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合同、报表、业务凭证等相
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交流、现场走访等方式,对湖北宜化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湖北宜化2024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湖北宜化出具的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柴奇志 姚泽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