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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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达到审议标准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
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
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
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
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事项
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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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发生上述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拟发生上述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董事会审议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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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据本制度作出的投资
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做出
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
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
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
招标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
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
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
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
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
公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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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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