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当有序系统运
作,控制事态发展,化解舆情危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
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应对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
许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
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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