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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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
关风险,提升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融资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
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等级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投资、信托产
品、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
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
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
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
行。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
行操作。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5000万元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
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
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理财决策权,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
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
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积极
配合证券事务部履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
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
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
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
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
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
为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
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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