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恒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帅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恒帅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吴小鸣、胡国木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69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宁宁
董事会秘书 廖维明
联系电话 0574-87050870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2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
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见;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部分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1,954 万
件汽车微电机、清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在原有实施地
点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欣盛路 599 号,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热管理系统、智能感知清洗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由 2023 年 4 月 11 日调整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及部分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
上述变更事项无异议。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同意公
司将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1,954 万件汽车微电机、清
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投资项目延期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变更事项无异议。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等,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小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国木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