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6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3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4 页
(三) 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6 页
天健审〔2025〕2-175 号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华瓷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瓷股份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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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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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1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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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1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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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175 号报告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郑生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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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175 号报告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陶倩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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