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天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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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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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
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
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
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和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
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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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舆情应对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和恶意传播不
实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
公司,必要时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应对工作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
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应对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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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的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
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
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危机管理意识,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
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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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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