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各类
报道;
(二)在各类媒体平台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舆
情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
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
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内部治理、
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
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负面舆情信息,对重大负面舆情信
息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汇报。
第三章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负面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负面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负面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
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
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
感。
第十二条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负面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负面舆情的处置:一般负面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负面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负面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
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负面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
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