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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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
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
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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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理人标准执行;
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 80,000 元/年(税前),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
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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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
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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