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耐普矿
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
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
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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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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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外);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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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6)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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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
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
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
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
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
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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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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