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7: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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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
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
的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新增
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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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四)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三)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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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
信息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
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
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自
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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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了交
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公司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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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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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
人证券账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
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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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
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
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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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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