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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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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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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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书面委托该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现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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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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