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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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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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内部操作流程
保值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
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
风险的发生。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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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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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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