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7: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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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董事(指
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
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
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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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6)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7)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0)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前述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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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有关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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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2)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
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书面委托该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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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
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由独立董事
担任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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