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
(以下简称“《175 号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以下简称“《171
号文》”)的有关规定,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
(2)公示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共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电子公告栏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
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
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件。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团队。所有
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
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175 号文》
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