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合规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了解公司
的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合理合法诉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地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对公众媒体发布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地对待中小投资者等可能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
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综合情况的恰当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渲染夸大信息、误导投
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
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包括
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
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
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
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
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
告、业绩说明会、召开股东会、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当面沟通、信件、电话、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在
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在能力和恰当的成本范围内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对公司事务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遇有重大误解或可能误导投资者判断的信息
时应及时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澄清。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基于已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据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
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就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不能回答的实际情
况进行必要解释说明,并拒绝回答此类问题。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擅自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
经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回复处理投资者咨询、建议等,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
建设性的意见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短于 3 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两个交易
日内上传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平台,活动记录表的内容应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记录,不得删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持续质疑的;
(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主动来到公司进行
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
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依法合规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它职第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