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31 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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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执业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
及深圳 d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组织公司治理程序
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方可任职。
  (一)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诚地履行公司
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取得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十六
个月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通报批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
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专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超过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工作细
则、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
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负责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
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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