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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科技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度第
有限公司章程》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现场会议召
开进程进行了见证。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3 月 15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3 月 3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易日上午 9:1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 点 00 分在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刘谦先
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37,044,09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2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39,505,4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79%。
(三)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3,939,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0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90,184,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25%;反对股数 42,509,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85%;弃权股数 10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5,759,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1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92,005,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42%;反对股数 40,678,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0%;弃权股数 11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5,805,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3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大股东
一致行动人)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92,050,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527%;反对股数 40,613,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27%;弃权股数 13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见证律师:
刘佳汇
娄 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