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5-030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
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袁正刚先生出差原因,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刘谦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820 人,代表股份 876,549,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份 339,50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7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815
人,代表股份 532,794,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3,289,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26%。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802 人,代表股份 339,50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7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33,93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89%;反对 42,509,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96%;弃权 10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0,18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25%;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835,759,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66%;反对 40,678,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8%;弃权 110,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2,00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4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宜的议案》
同意 835,805,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17%;反对 40,613,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33%;弃权 13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2,05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527%;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汇律师、娄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
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