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31 1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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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
                         “上市公司”或“公司”)
委托,担任希荻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芯微”)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
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
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
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Corporation 收购 Zinitix Co.,Ltd.控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收购”),前次收购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前次标的交易涉及标的资产与诚芯微均属于
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行业,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
算范围。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
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大购买、出售
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上述
交易外,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大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陶木楠         康   攀            钱   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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